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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属孩子,离婚后一方反悔,重新分割房产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3-13 浏览量:0

民法典正式实施前婚姻家事类案例集

基本案情:

杨先生和李女士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2年共同生育一女,取名:杨小某。2013年杨先生与李女士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后,就解除财产分割、小孩抚养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1、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位于重庆市**区的房产一套,该房产登记在杨先生与李女士二人名下,离婚后,归婚生女杨小某所有,尚未归还的按揭贷款由杨先生与李女士各承担50%,待按揭款归还完毕后将房产过户给杨小某;2、杨小某由李女士直接抚养,杨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千元,依法享有探望权。2017年,按揭款归还完毕,李女士多次找杨先生协商完善房屋过户手续相关事宜,杨先生均予以拖延。后杨先生提出,要求支付三分之一的房款,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李女士与杨先生协商未果后,欲起诉到法院维护女儿杨小某的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2017年8月,李女士到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咨询,徐婕律师团队接待了李女士李女士告知,当初双方商量好,离婚后把房给女儿,李女士才同意与杨先生协议离婚的,但按揭款结清后,杨先生一直不配合办理完善过户手续接受委托后,徐律师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向重庆**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杨先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在庭审中我方举示了杨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女儿杨小某,并明确了过户条件,在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按揭款结清后,杨先生一直拒不履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杨先生在庭审中抗辩,要撤回对杨小某的赠与,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只有变更产权登记才能视为赠与行为完成,在赠与完成前其享有撤销权。经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杨先生不服重庆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上诉到重庆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杨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民事判决书生效。

办案小结:

本案中,杨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区的住房的所有权归杨小某”根据李女士与杨先生的协议约定来看,关于房产赠与的约定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性质,关于杨先生抗辩的该房屋归属系赠与。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和一般赠与行为有所不同,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通过离婚协议进行约定,并非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其与夫妻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与离婚有关的需一并解决的问题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夫妻双方达成的关于夫妻财产处分、子女抚养等协议往往是以解除夫妻关系为目的而设立,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一种有目的、附加一定条件的赠与,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不享有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否则,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受到破坏,可能会对依法履行约定的一方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因此,杨先生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赠与部分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其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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