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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六年后,徐婕律师团队助母亲成功获得女儿抚养权

作者:徐婕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6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丁女士与童先生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同年4月,双方共同生育一女取名:童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小孩的到来不但没有给这个家庭带来更多欢乐,反而各种矛盾逐渐暴露,摩擦不断。2012年双方因为工作原因开始分居。2013年5月,丁女士提出离婚,童先生表示坚决不同意。后经多次协商,丁女士选择妥协,同意童先生提出来的各种离婚条件,其中包括:婚生女由童先生直接抚养。离婚后,丁女士全身心投入自己的工作中,事业做得风生水起。虽然经常看望女儿,但不能亲自陪伴女儿成长实在遗憾。

办案经过

2019年3月,在朋友的陪同下,丁女士到联益律所咨询,律所婚姻家事中心徐婕律师接待了丁女士。详谈后,了解到,2017年下半年,丁女士多次与童先生协商,希望对方能够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出发,让女儿跟随丁女士生活,就小孩抚养问题,双方能够就变更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童先生因为工作原因常年不在重庆,女儿主要是由童先生的父母照顾,而丁女士有相对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亲自陪伴小孩成长,但童先生不同意变更抚养权。与童先生父母沟通好后,2018年6月,丁女士把女儿接到身边照顾,童某开始跟随丁女士一起居住生活。

案件结果

因童先生坚决不同意变更小孩抚养权,与丁女士沟通后,于2019年4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变更小孩抚养权。后经法院判决,婚生女童某由丁女士直接抚养,童先生依法按月支付童某抚养费至独立生活为止。

徐婕律师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法律的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予支持。本案中,丁女士在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时,婚生女童某已年满十周岁,抚养权变更须征求童某的意见。女儿童某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丁女士生活,在由丁女士直接抚养的这一年左右的时间里,感觉过得很开心。同时,丁女士也有能力抚养小孩,陪伴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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