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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一方可以将恋爱期间的开支以借款为由要回来吗?

作者:徐婕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07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高先生与白女士于2015年初相识,相识不久即确定恋爱关系,恋爱半年后双方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各项开支主要由高先生承担。白女士多次向高先生提出,希望能够办理结婚登记,但高先生均置之可否。2020年下半年,白女士发现高先生与除自己在外的多名异性保持男女关系,这对白女士冲击很大,回想起高先生时常出现的反常举动,让白女士意识到,高先生根本没有与自己结婚的打算,甚至根本没有结婚的打算,自己可能遇到了网络上所说的“渣男”。犹豫、纠结了几个月后,白女士毅然决定向高先生提出分手,高先生表示:分手可以,但恋爱期间的开支,白女士得归还给自己。白女士认为,这一要求没有任何合理性,纯属“搞扯”,坚决拒绝。协商未果,几个月后,白女士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经朋友介绍,徐婕律师团队接受白女士的委托,在该案中担任白女士的代理人。

 

以案说法:

庭审中,高先生否认与白女士之间系男女朋友关系,表示双方仅仅是“普通朋友”,对于其通过微信支付给白女士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和转账金额,如“5.2”、“520”、“1314”、“5200”等等,虽转账是备注了“宝贝,我爱你”、“爱你,亲爱的”等字样,高先生仍表示,这些特殊数字的转账,以及备注,仅仅是朋友之间的玩笑,与并表示,也称其他女性亲爱的……。

在与高先生分手后,白女士一气之下,已把双方之间的绝大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删除,删除了二人在恋爱期间的绝大多数照片、视频等(在此提示,分手后,可考虑把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梳理后,打包放云盘、硬盘等,保存至少三年)。接受委托后,为证明双方之间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生活,明确账务往来是同居期间的开支这一事实,围绕双方之间是何种关系这一争议焦点,我方收集准备了一系列证据材料。并对双方之间的账务往来、高先生支付款项给白女士之后款项的流向,进行了详细的梳理。

在与白女士分手后,高先生虽将其之前转账支付给白女士的款项在支付记录中备注为“借款”,但因双方不具有借贷合意,经高先生在转账备注中单方添加“借*”字样,该转账记录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无法证明高先生要求白女士归还的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在二人恋爱关系结束后,高先生主张白女士归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那分手后,一方可以将恋爱期间的开支以借款为由要回来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么男女朋友在恋爱期间产生的账务往来,哪些在分手后可以主张要回,哪些要不回来呢?对于常见的几种情形,我们简要分析如下:

第一种情况:有证据证明支付的款项性质是借款的,可以要求归还。在恋爱期间,双方明确了款项的性质为借款,且借款已经实际出借了的,既具有借款合意又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分手之后出借人有权要求归还的,可以借款名义要求归还。例如:转账的时候备注了款项性质是借款。

第二种情况:恋爱期间,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金额,分手时,要不回来。比如:“520”、“1314”、“3838”(三八妇女节转账)、“3800” (三八妇女节转账)、5200(特殊日子转账)、13140(特殊日子转账)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金额属于恋爱期间的爱意表达的赠予。

第三种情况:其他常见属于双方恋爱期间的开支,要不回来的情况。

如:恋爱、同居期间一方付房租、水电气费等开支的钱,要不回来;为情侣还信用卡、网络平台欠款(花呗、借呗、京东白条等)的钱,若无证据证明款项性质是借款的,要不回来;一方为对方买项链、耳环、包包、手表、皮带等等个人用品的钱,若无证据证明款项性质是借款的,也要不回来。即便一方事后在自行将款项性质备注为借款,仍要不回来。

 

现实生活中,恋爱、同居期间的账务往来远比上述三种情况复杂。不少情侣甚至有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车、购房以及共同经营公司等,在分手时,如何理清账务,对于车辆、房产以及公司股权等如何进行分配,这些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分析。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告对于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款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徐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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