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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孩子一直跟随男方生活,助女方成功争取女儿抚养权

作者:徐婕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08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周女士与李先生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周女士于2008年、2010年与李先生先后两个女儿。由于结婚前,双方对彼此了解甚少,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因为各种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年初,周女士由于无法忍受李先生暴躁的脾气,在发生与其发生激烈争吵后,彻底搬离与李先生的家,开始在外租房居住,二人彻底分居。分居后,李先生也找过周女士,但二人性格差异实在巨大,多年积攒下来的“恩怨”并不容易化解,二人一见面就发生激烈的争吵,和好无望。周女士于2019年5月向重庆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后周女士经人介绍,于2021年年初正式委托徐婕律师团队办理此案。

 

以案说法:

本案中,周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前,双方已经过多次协商,之所以协议离婚不成,是因为就两个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李先生坚持要求两个女儿跟随自己生活,由周女士依法支付抚养费,而周女士坚持要一个孩子的抚养权,互相不支付抚养费。那么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如果协商不好,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呢?

子女未满两周岁的,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如果说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子女不适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者母亲有抚养条件,但是不尽抚养义务,且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这些情况下,未满两周岁的子女,是有可能被判决给父亲抚养的。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如果对孩子的抚养权协议不成,人民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孩子的情况来明确抚养权,这种情况下,需要看日常生活中,到底是谁一直在照顾孩子,离婚后孩子跟谁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这里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并不是仅指在物质生活上有利于孩子,也包括对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有利。

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孩子,这个时候法院除了考虑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条件外,还要考虑的是孩子自己本身的意思表示。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跟随谁一起生活,已经有了自己的判断。孩子自身的选择很重要,当然孩子的选择必须是他的真实意愿。

本案中:2019年5月,周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孩子年满10周岁后,在父母离婚时,有选择跟随父亲或者跟随母亲生活的权利,大女儿当时已满10周岁,小女儿仅8周岁。2021年再次起诉离婚时,《民法典》已正式实施,根据民法典婚姻家事编的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办案的过程中,去征求孩子意愿时,与孩子见面曾受到多番阻挠,取证实属不易。虽分居期间,还是一直跟随李先生一方生活,但李先生亲自照顾得很少,小女儿仍愿意在周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后跟随周女士生活,一系列证据收集、梳理后,助力周女士成功争取女儿的抚养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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